fob(free on board):
即裝運港船上交貨(但在與北美國家交易的時候,應在fob后面+vessel表示船上交貨)因此,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,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,并及時通知買方即可。之后的運費和保險費與賣方無關。
(而cfr(cost and freight以前叫c&f,>改為cfr)成本加運費,是賣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,并承擔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,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,通知買方、提交相關單據并負責清關后完成交貨義務,不負責辦理保險。)
cif(cost,insurance and freight):
成本,運費加保險,顧名思義就是比cfr條款多了保險費用.即賣方都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契約,并支付正常的運輸費用,在cif術語中賣方更要負責辦理貨物保險,支付相應保險費。
兩者的相同點:
1)這些條款的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,而且都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。
即使是cif負責了保險的費用,但是風險轉移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。也就是說,過了船舷,就沒賣方什么事情了。
3)為了明確裝船費或卸船費的負擔問題,也為了讓復雜的交易簡單化,這三種術語都有其相應的變形。
4)按這些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(shipment contract)。
利 與 弊:
選擇以fob價成交,在運費和保險費波動不穩的市場條件下有利于自己。但也有許多被動的方面,比如:由于進口商延遲派船,或因各種情況導致裝船期延遲,船名變更,就會使出口商增加倉儲等費用的支出,或因此而遲收貨款造成利息損失。出口商對出口貨物的控制方面,在fob條件下,由于是進口商與承運人聯系派船的,貨物一旦裝船,出口商即使想要在運輸途中或目的地轉賣貨物,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,就會頗費一些周折,產生更多費用。
在cif價出口的條件下,船貨銜接問題可以得到較好的解決,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靈活性和機動性。在一般情況下,只要出口商保證所裝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,只要所交的單據齊全、正確,進口商就必須付款。貨物過船舷后,即使在進口商付款時貨物遭受損壞或滅失,進口商也不得因貨損而拒付貨款。就是說,以cif價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"單據買賣"合同。 一個精明的出口商,不但要能夠把握自己所出售貨物的品質、數量,而且應該把握貨物運抵目的地及貨款收取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。對于貨物的裝載、運輸、貨物的風險控制都應該盡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權,這樣貿易的盈利才有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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